※申請護照須知

  1. 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請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需影印清楚,以便登錄)。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年滿14歲,應請領國民身分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3. 請繳交照片一式2張,規格如下:6個月內所拍攝之2吋光面白色背景彩色照片,脫帽、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之正面半身,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 ,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4.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5. 男子(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40歲當年12月31日止)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請參閱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
  6.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
  7.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8.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需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注意事項:

  1.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1年者,始可申請換照。
  2.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3.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4.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點三十分至下午五點,中午不休息
  5.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6. 舊版國民身分證已逾應領新證日期而未換領者,請於換領新證後再行申辦護照。

※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

  1. 男子自16歲之當年元月1日起至40歲當年12月31日止(年次算),均為適用對象。
  2. 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役男,不得在國內 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3. 兵役身分之區分及應繳證件如下:
    • 「接近役齡」是指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當年12月31日止,免附兵役證件。
    • 「役男」是指19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40歲當年12月31日止,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 「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驗畢退還)
    • 「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
    • 「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
    • 「國軍人員」檢附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畢退還。
    • 「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退伍令、轉役證明書、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

Δ 具有以上A~F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Δ G、H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其他文件:
        
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

※護照遺失補發申請手續

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1. 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2. 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3. 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4.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在國外遺失護照,應檢具下列證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申請補發:

  1. 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2. 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倘急於返國等因,未便由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核發護照,而僅獲發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者,申請補發時,免向警察機關報案,其應繳附證件如下:

  1. 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2. 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3. 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4. 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注意事項:

  1.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3年為限。
  2. 護照遺失2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3.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4.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國內-護照規費及加收速件處理費須知

  1. 親自辦理新台幣1,200 元(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銀行櫃台繳費,並保留收據,以憑領取護照)
  2. 旅行社代辦費用 1,500 元

護照速件處理費

  1. 備齊申請普通護照各項表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2. 本局現行作業,護照申請及換發一般案件於受理後4個工作天後核發,護照遺失補發一般案件於受理後5個工作天後核發。對於前述申辦護照案件要求速件處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
    • 提前1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台幣300元;提前未滿1個工作日者,以1個 工作日計。
    • 提前2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台幣600元。
    • 提前3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台幣1000元。
    • 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提前或再提前製發並經本局或分支機構同意者,應另行繳交新台幣1000元之速件處理費。

※申辦護照問與答

http://www.boca.gov.tw/lp.asp?ctNode=19&CtUnit=10&BaseDSD=7&mp=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 機關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三至五樓
  2. 總機:(02) 2343-2888
  3. 傳真:(02) 2343-2968
  4. 護照詢問專線:(02) 2343-2807~8
  5. 服務時間: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上午:08:30—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6. http://www.boca.gov.tw/mp.asp?mp=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中辦事處

  1. 機關地址:台中市黎明路二段五0三號一樓(「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廉明樓
  2. 總機:(04)22510799
  3. 傳真:(04)22510700
  4.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8:30—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5. 緊急聯絡電話: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 (03) 398-2629
  6. 服務信箱:taichung@boca.gov.tw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高雄辦事處

  1. 機關地址: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
  2. 總機:(07) 211- 0605
  3. 傳真:(07) 211- 0704
  4.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8:30—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5. 緊急聯絡電話: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
    (03) 398-2629
  6. 服務信箱:bocakhh@boca.gov.tw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花蓮辦事處

  1. 機關地址: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六樓
  2. 總機:(03) 833-1041
  3. 傳真:(03) 833-0970
  4.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8:30—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5. 緊急聯絡電話: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 (03) 398-2629
  6. 服務信箱:hun@boca.gov.tw


※中正機場辦事處

  1. 機關地址:桃園中正機場郵政1-99號信箱
  2. 總機:(03)398-2629 (一期航廈) (03)398-5805 (二期航廈)
  3. 傳真:(03)398-3321 (03)383-3646
  4. 服務時間:24小時全年無休
  5. 緊急聯絡電話:(03)398-2629 (一期航廈) (03)398-5805 (二期航廈)
  6. 服務信箱:cksboca@ms22.hinet.net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聯繫中心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聯繫中心
編修日期:2005/08/25
鑒於國人旅外期間遭遇急難事件不斷增加,外交部特成立「旅外國人急難救助聯繫中心」,國人在國外遭遇急難而未能與當地駐外館處取得聯繫,可直接或透過在台親友向外交部求助。
外交部以領事事務局中正國際機場辦事處作為「旅外國人急難救助聯繫中心」,該中心二十四小時全天候有人員值班。電話如下
國內地區

※全球地區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

※大陸地區

國人如在大陸地區遭遇急難事件請撥打海基會二十四小時「緊急服務專線電話」

本須知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資料來源處:中華民國(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